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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核定吕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 稿)》

时间:2023-08-24 18:47:24 来源: 山西教育校园安全 作者: 点击数:2251

近日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核定吕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 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3年8月28日

一起来看


01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学校的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学校可根据成本差异在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



02

加强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民办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办学属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着力防范财务风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加强财务全流程监管,开展举办者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03

强化收费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对贫困生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04

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督管理,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非营利性办学要求,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査处。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吕发改价管发〔2022〕29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政策和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吕梁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基准价格



责任编辑:韩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