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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时间:2019-12-20 13:53: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点击数:2041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罗沙、王思北、高蕾

  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看点一】关于总原则——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家庭和学校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开展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8月30日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19岁以下网民占比超过20%。

  “网络已经成为当代青少年无法回避的生活现实,不少父母、老师对青少年使用网络表示忧虑,不少学校限制或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也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副研究员张洁说,此次草案针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及时回应了社会需求。

  【看点二】关于网络不良信息——对上网保护软件强制安装作出规定

  针对暴力、色情、涉毒等不良网络信息问题,草案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网络技术、设备、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草案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草案同时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调查显示,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背后,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不良网络信息的问题。”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说,草案的规定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吸引力较强的平台和产品,相关部门应积极入驻,主动发挥监管作用。

  【看点三】关于网络沉迷——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设置时间、权限、消费管理等功能

  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直播等网络产品和服务不能自拔造成悲剧的事件时有发生。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在网络游戏方面,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表示,草案回应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网游沉迷等问题,作出制度性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有利于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张洁认为,草案对网络沉迷防治和网络游戏管控作出的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明确概念,例如“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不适宜青少年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的标准等,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看点四】关于网络欺凌——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上述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31日,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69亿,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网络暴力。

  专家表示,与现实中的欺凌相比,网络欺凌更加难以调查取证,也加大了打击、处罚此类行为的难度。草案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应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和惩治网络欺凌行为。

  【看点五】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收集未成年人信息需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草案对未成年人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极易让未成年人处在被侵害的风险之中,比如被拐卖、被实施网络侵害等。”苑宁宁说,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专门作出特别保护。

  【看点六】关于保护责任——明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方责任

  专家认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重要进步,就在于明确了家长、学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政府等各方主体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所应承担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专门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本单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关服务,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并处置相关举报。

  “实践中,当孩子受到网络侵害,家长常常会面临举报途径不畅、处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草案的这一规定,有望督促网络企业提供便捷的举报途径,并通过专业的方式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参与采写:孙少龙、王子铭  统筹:白沙河)